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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03 16:26   审核人:   (点击: )

内江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原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府发〔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对在职参保缴费人员,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下同)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情况,一次性或分次清算给本人(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息办法,从建立个人账户起按年计息。

(三)2014年9月30日以前的参保人员,参保记录予以保留。如今后因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原在机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按相关规定补缴后可予以确定。

(四)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保的离休人员移交由原单位管理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离休待遇,资金在单位原渠道列支。原单位已不存在的,交由主管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发放离休待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对部分失联人员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企保,待恢复联系后再由个人完善相关手续。

(二)在职人员转移后需要补缴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川府发〔2015〕57号文件相关政策把握和执行口径的紧急通知》(川人社发〔2016〕23号)规定补缴。

(三)原在机保有中断年限的,转移到企保后,应按照企保相关规定参保补缴。中断年限中如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资料遗失无法统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待查实确认后,由同级财政补足当期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后再转移保险关系。

(五)对编外人员转移至企保制度后,达到企保制度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转移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转移前按照机保原试点有关政策缴纳的费用不得退还。

三、执行时间

此项工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本通知有效期3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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