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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8-14 16:43   审核人:   (点击: )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内职院〔2014〕161号

 

 


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及《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11月 7日经行政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1、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2日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

(共印3份)

附件1: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切实改进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作风,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廉政纪律、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学院发展环境,形成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内江市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江市教育局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各处室、系(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作风效能责任追究。

第二条  学院各个管理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广大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服务。各类管理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凡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工作失误的;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负作风效能责任。

  对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做到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实行作风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责任,作风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干部职工业绩的重要依据。

条  成立内江职业技术学院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学院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等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学院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教务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学院作风效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学院设立作风效能责任投诉中心。中心组长由监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和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作风效能责任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第二章  作风效能建设的职责

第七条  完善制度建设。 各部门要从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工作规范,分工科学合理。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对照学院年度工作要点,认真落实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学院有关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按时完成学院部署的阶段性各项目标任务。要业务熟悉,办事效率高,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与任务,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涉及多部门的职责,牵头部门或主要负责的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工作。

第九条  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落实服务承诺制、落实岗位代理工作制、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实施作风效能督查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实现服务质量提高,履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服务周到,高效快捷,让师生满意、社会满意。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负以下领导责任:

1、宣传教育。教育本部门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决策的实施。按照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作风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督促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4、检查督促。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5、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清政廉洁。同时要抓好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大胆抵制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学院各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负以下责任:

1、履行职务。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熟悉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工作质量。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办事效率。相互间配合密切,遇事不推诿扯皮,工作效率高,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4、严守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三章  作风效能建设的内容

第十二条  落实岗位责任制

1.根据编制部门“三定”方案和核定的工作职能职责要求,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时限,以及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

2.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3.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各部门、各岗位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4.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3)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严禁在岗聊天、玩游戏或办私事;(4)优质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严禁吃拿卡要;服从组织安排,做到令行禁止。

5.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6.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落实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对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对非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根据办理事项内容,引导问询者到相关部门办理。

1、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不得推诿扯皮。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热情耐心地解决有关询问,及时办理首问事务。 

3、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如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及时记录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并将记录事项尽快转交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努力给服务对象满意的答复。

4、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尽自己所能告知服务对象。对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也必须向服务对象作解释说明。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得敷衍、应付、推诿。遇特别紧急重大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及时处理。

6、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落实服务承诺制。

1、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2、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责、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4、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举止文明,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5、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严禁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6、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投诉的效能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7、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落实限时办结制。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上级部门或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学院各个部门按照学院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各种会议研究和布置的工作事项所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限要求;学院领导和分管领导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2、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理。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3、对于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校外人员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原则上应马上办理。

4、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

5、对于需要协同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7、需由职能部门提交学院研究或院领导审批的事项,职能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学院或学院领导,在学院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需报经学院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9、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从容应对。

10、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的原则,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督办。

第十六条  落实岗位代理工作制。岗位代理工作制是指学院部门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

1、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代理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可以即办的一般性事务或紧急公务。

2、凡涉及对外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和关系到内部办事效率的相关岗位,都要确定AB岗代理岗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备案登记。

3、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出差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请假,并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做好顶岗工作。

4、AB两岗要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责。

5、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对当事人到学院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1、当事人到学院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4、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告知过程中应做到态度热情,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6、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7、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作风效能督查制。

1.为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作落实,学院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等工作。

2.督查的内容: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3.督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督查每月至少1次,不定期督查根据情况适时进行。通过“看、听、问、访、查”,了解和掌握局各部门在作风效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4.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形成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5.按照有责必问、失责必究的要求,对作风效能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教职工考勤。

1、教职工考勤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内职院〔2014〕42号)文件执行。

2、教职工请销假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内职院〔2013〕4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条  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1、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不力、不予落实,影响政令畅通,工作失误,导致损害学校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上级来文的签批与处理不及时的;落实学院院党、政会议研究事项、学院领导批示不力的;信访、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3、对学校创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构建和谐校园等中心工作,分配的任务不落实、不按时保质完成的;

 4、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未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荣誉的;

5、遇到矛盾时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或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6、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不应该办理的事项乱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对师生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的;

7、所在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8、对分管范围内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9、对本部门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10、发现本部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对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问题不予配合,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或顶着不办的;

11、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一条  各类管理人员(包括各级干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效能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其它违反工作内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

4、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无故旷工、工作不在状态,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和串岗闲聊的;

5、服务态度差,群众反响强烈的;

6、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敷衍、应付、推诿,效率低下,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务而延误时间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8、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对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10、不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前来办事、询问的人员(下称“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或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置之不理的;

11、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的,或向当事人报销费用的;

12、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13、由于工作作风和效能原因引起投诉的;对应急事件或值班期间的急办件,不负责任,没有按要求办理,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 

14、其他影响工作作风和效能的行为。

第五章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程序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作风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行政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待岗、辞退等。

情节较轻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和待岗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受到书面检查处理的,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50元;受到通报(迟到早退通报除外)批评处理的,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受到待岗处理的,按学院规定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凡被通报迟到早退一次扣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凡被通报旷工半天,一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200元,以此类推。因公、事、病假仍按学院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责令书面检查二次或被通报批评一次仍不改正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被通报批评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并作调整岗位处理;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作待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负连带责任。本部门一学期内有三人次受到书面检查处理的,部门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减干部考核分1分;一年内有三人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减干部考核分3分。

第二十七条  部门一把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本人及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考核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给予待岗处理的,待岗期为3至6个月。期满后,待岗人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监审处,监审处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待岗并安排岗位;仍不改正的继续待岗。

第二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作风效能责任投诉中心提出书面申辩。受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作风效能责任投诉中心主管责任追究。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监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落实效能责任追究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管理人员。教师的效能责任追究按教师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作风效能责任投诉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教育、教学、管理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育教学系部、管理及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院利益、形象和声誉,损害学生或工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第四条  学院效能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部门依照学院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形成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协调工作;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和直接承办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学院教务部门负责落实教学及其管理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学院党政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政府和学院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及稳定,保障实验实训操作安全,保证维护维修施工安全,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

(五)采取措施办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办理经济事务或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所承担的重要工作事项被督查机构两次发出催办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完成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或处理问题的;

(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违反学院党政重要事项保密规定或泄漏管理服务相对人隐私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举报和投诉违规不受理以及部门之间就重要事项的协调不及时办理,或办理中遇到权限之外的情况不请示、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工作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九条  工作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具体工作行为按照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程序,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

(四)不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办理行为的。

第十一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一)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

第十四条  审核人或批准人指令承办人违法或不当履行规定职责,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部门集体决策失误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主要负责人和赞同人负直接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决策集体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对部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被问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部门,扣发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扣减部门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1%-5%。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合并或累计使用。

追究部门过错的,可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对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或作待岗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给予停职检查追究时,应当明确停职检查的时间和期限。

对被问责受到学院行文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个人,按等次分别扣发当事人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5%、10%;被免职或作待岗处理的,扣发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不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的,按照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内职院〔2014〕42号)文件处理。教师、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发生属于教学事故的过错责任追究,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内职院[2014]78号)文件处理。各教学系部到课率低于90%,按学院另行制定的《学生到课率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有本办法所列的过错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党政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列的过错行为,应当问责的,依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以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代替问责。

第十九条  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工作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导致工作过错发生的;

(三)因意外或不可抗力致使工作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五章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工作过错情形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学院党委提出的责任追究事项、学院行政交办的责任追究事项;

(二)学院监督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

(三)在上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四)存在明显工作失当情形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五)被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其他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投诉、控告,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

对实名检举、投诉、控告,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对需要进行调查的工作过错行为,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工作过错行为,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工作过错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工作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工作过错事项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工作过错行为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工作过错事项,应当听取并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十条  工作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相关责任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职能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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