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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见(试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5〕45号)
2015-08-25 10:02   审核人:   (点击: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见(试行)〉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5〕4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 〕63号) 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 一)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职务(等级)确定。二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指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性津贴、补贴。下同)。三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和1993年工改后当地出台的津贴、补贴,以及单位收入中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其中,第一、二部分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三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二)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不能低于本人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受聘岗位职务(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
   ( 一)相同职务( 等级)岗位序列中,由低职务(等级) 岗位受聘到高职务(等级)岗位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固定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聘职务( 等级) 工资标准;由高职务( 等级)岗位受聘到低职务(等级)岗位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固定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聘职务(等级)工资岗位标准;受聘前后职务(等级)岗位未变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固定工资不予变动。(二)不同职务( 等级)岗位序列之间岗位变动的人员,根据受聘岗位的职务(等级)岗位,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94〕42 号)规定的原则,比照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固定工资。
    三、未聘人员的待遇
未聘人员的待遇按四川省人中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 〕40 号)第七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聘用单位解聘人员时,依照川办发〔2002 〕40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被解聘人员的补偿金,以本人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若按此计算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的月基本工资额(固定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活工资) 的,则以本人上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工资额计发。如果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一)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之和按规定比例计发。其他津贴、补贴按本文下发前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累计时间不满10年的,只能按工勤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三)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且不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并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勤岗位的退休年龄的,应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当月,按工勤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至退休(退职),但按工勤岗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其技术等级(初、中、高级)比照本人退休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等级考试的相关条件确定,将解聘前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套入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其中解聘前的职务工资额高于相应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高工资档次的,按倒档差的办法处理高出的工资额及工资档次,并按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退职)费。
    六、过去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发文次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七、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各市(州),由市( 州) 人事局组织实施。为确保事业单位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省人事厅研究后处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63号)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
                        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 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 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的,被重新录( 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 退职) 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 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 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 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 退职) 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 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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