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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发〔2007〕43号
2015-07-26 10:59   审核人:   (点击: )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发〔2007〕43号

根据我省艺术人才供求现状,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内招聘艺术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艺术院校(含普通高等院校的艺术院、系、专业)和艺术科研单位对取得艺术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其他艺术教育学校和艺术院团、文化馆、画院、雕塑艺术院等事业单位对取得以下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舞蹈、音乐、影视表演、戏剧表演、曲艺杂技表演、作曲、指挥、声乐、器乐、舞台美术、舞台灯光、化妆、服装、摄像(影)、绘画、雕塑、动漫等工作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艺术院团除可直接考核招聘上述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外,招聘其他具有艺术类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艺术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川人发〔2006〕9号、川人发〔2006〕34 号规定进行公开考试招聘。在考试程序上,可采取先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等),再公共科目考试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方式公开招聘人员时,实行综合淘汰,参加公共科目考试的人员与该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之比不得低于2:1 ,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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