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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2021-10-27 11:07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纪律是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为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系(部、院)、处室具体实施,实行各系(部、院)、处室考核教职工与学院考核各系(部、院)、处室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教职工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各系(部、院)、处室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各系(部、院)、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大集体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劳动纪律和考勤登记

第五条  考勤内容

包括教职工日常岗位工作、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各类会议(集体活动)的出勤等。

第六条  劳动纪律要求

(一)党群、行政、教辅、后勤岗位人员和各院系行政管理人员、实验员以及按照行政管理核拨绩效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应按学院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二)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轮休制、弹性坐班制的,所属部门应制定岗位坐班及轮休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实施。

(三)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准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勤、缺课,不得擅自调课;必须参加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属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新入职专任教师入职第一年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须在所属系部或行政部门实行坐班制。

第七条  考勤登记

(一)每学期开学,各系(部、院)、处室应及时召开部门职工会议,在做好新学期工作安排布置的同时做好教职工返岗情况登记,并在开学时2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教职工开学返岗报到和第一天考勤情况汇总报人事处。

(二)开学后,各系(部、院)、处室应每天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考勤,并于次月2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教职工上月出勤、请假情况汇总至考勤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专任教师参加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属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的情况应反映在考勤表上。对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的部门,该部门当月绩效工资将推迟到下月核发,并给予部门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

(三)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考勤,不能按时出席或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前向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人请假,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开会期间如遇突发情况需提前离开,应及时向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人或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提前离开者,按早退处理。会议承办单位在会后将考勤情况报人事处及缺勤职工所属部门,必要时进行全院通报。

第三章  教职工请假的类别

第八条  公假

教职工因公不能参加学院或部门的正常工作、会议或活动时,须请公假。公假的范围为:经学院批准的出差、培训、参加会议、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外出调研等活动。

校外相关组织机构发通知(函)到学院并经学院委派参加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的按公假办理;校外相关组织机构直接联系教职工本人参加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教职工本人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的按事假办理。参加学院组织的鉴定、评审等服务活动的视为正常在岗。

 

第九条  事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因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回校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本人须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假证明资料,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病情、检查证明、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等。短期病假须每月开具1次病假证明,6个月以上长期病假须每半年开具1次病假证明。

(三)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打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人事处,并于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婚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5天。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第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一)产假

1.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顺产的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含)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产假,并在一个月内完善产假手续。   

(二)哺乳假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精神,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实行坐班制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护理假

男方护理假为20天,护理假期间遇寒暑假、节假日的,护理假不顺延。

第十三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需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行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第十四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因此,学院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时起,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24小时内报人事处。人事处电话报市社保局工伤科,48小时内书面填报《职工工伤速报表》,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

第四章  教职工请、销假程序

第十六条  除公假外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填写《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写明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完善后将请假回执单返还给教职工所在部门。请假审批手续不完善的,该请假视为无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视情况作旷工、早退、迟到处理。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院级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系部干部报联系院领导)同意后,属于党务干部的报党委书记审批,属于行政干部的报院长审批,最后交人事处备案。

(三)中层副职及科级干部请假,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系部干部报联系院领导)审批,最后交人事处备案。

(四)普通教职工

1.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2.请假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系部职工报联系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3.请假5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系部职工报联系院领导)审核,经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备案。

4.请假出境(国)的,除须符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外,个人应按学院的请假程序办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分管院领导(系部职工报联系院领导)审核后,报送院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填写《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销假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备案。因病休假的,销假需提供医院诊疗材料(病历等)及病愈证明。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及时打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人事处,并于事后再补办续假手续。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或续假未得到批准而未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九条  公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在经批准的公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条  事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事假缺勤扣款。

(二)每月事假一天以内的,不做扣款处理。

    (三)每月累计(或跨月连续)请事假1天以上,15天以内的,从第二天开始,按事假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包括岗位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下同),计算公式: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22×事假天数。已发绩效工资在次月扣回。

(四)每月累计(或跨月连续)事假超过15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已发绩效工资在次月扣回。

(五)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20个工作日及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认定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六)教职工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否则对违反纪律者,停止享受事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病假缺勤扣款。

(二)全年累计请病假5天(含)以内的,不做扣款处理。

(三)全年累计请病假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从第6天起按病假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2×病假天数。

(四)全年累计请病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从第2个月开始,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计算公式: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22×病假天数。

(五)全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的,从第3个月开始,全额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性绩效工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性绩效工资按50%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岗位性绩效工资按40%扣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岗位性绩效工资按30%扣发。

(六)全年累计请病假7个月及以上的,从第7个月开始,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

(七)专职教师因病请假后,通过调课补课等方式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不做扣款处理。

(八)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认定为优秀等次。

(九)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或者退职手续,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婚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在经批准的婚假期间,按上级规定,视为出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产假、哺乳假、陪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教职工产假、哺乳假、陪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

(四)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丧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期内,工资福利不变。

(二)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内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学院研究决定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586 号令)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六章  旷工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根据考勤记录,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内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凡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学院或本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本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根据会期长短做相应处理(会议内容为半天以内的,缺席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会议内容为一天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上挂下派锻炼、培训、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其他单位私下约定而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八)病假满6个月或工伤假满12个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

(九)申请调离、辞职的人员,调离、辞职获批前和商调、办理辞职手续期间不假不归、擅自离职离岗者;调离获批前或商调、办理辞职手续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前往拟调单位工作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二十七  旷工认定

旷工由所在部门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旷工半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5%,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教职工月累计旷工1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10%,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教职工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20%,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教职工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50%,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五)教职工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

(六)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并解除人事关系,且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未经学院批准同意,擅自出国(境)以及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且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是考勤管理的牵头单位,应严格组织落实学院考勤管理制度,适时修订考勤管理办法;研究方便快捷的教职工考勤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配合各二级部门做好劳动纪律差的教职工的教育工作;按照考勤制度落实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条 各系(部、院)、处室是教职工考勤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对出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并指定专人统计、报送本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应积极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单位对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者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第三十一条  全院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学院考勤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求,严格落实请假申请、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办法《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内职院〔201714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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